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调剂、录取是研究生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2〕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3号)等文件要求,统筹做好复试组织工作,规范开展调剂工作,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为积极稳妥做好复试、调剂、录取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市教育两委和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全面推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稳步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坚持集体决策、统一领导,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负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审议复试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办法、方案,协调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安排,监督信息公开执行情况,切实做好保密安全检查工作,决策处置突发事件,问责处置落实不力、违规违纪情况等。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复试工作方案和复试细则、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复试模拟演练、组织实施复试、审查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名单、招生信息公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第五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复试管理
第六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七条 普通计划分数线划定
国家A类考生“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考生初试成绩(总分和单科成绩)须达到国家A类考生复试分数线的要求。
各学院在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学术要求等,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且须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八条 复试人数比例
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学院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对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生人数组织复试。
第九条 考生复试资格审查
复试前,各学院要严格进行考生资格审查。考生应按学院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若身份证丢失,须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
2.初试准考证(如丢失可登录研招网重新下载)
3.学历学籍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往届考生:学历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证书原件
(3)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4.大学学习成绩单原件(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5.英语水平测试证书(CET-4、CET-6等)原件
6.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的考生,符合加分条件的,提交《入伍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留存)原件、《退出现役证》(退役部队签发)原件
7.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登记表
8.其他材料
(1)《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学校科技与研究生处网站下载,打印纸质版,手写签名)原件
(2)政审材料(学校科技与研究生处网站下载,档案或工作所在校的人事、政工部门填写并加盖印章)
(3)发表论文、专利、各项获奖证书等
9.考生对照个人实际情况在复试前还要提交如下材料:
(1)曾经更改过姓名或身份证号的考生,需提供考生本人户口本原件照片或公安局开具的证明原件照片。
(2)2023年秋季学期开学报到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提供准考证(自考生)原件照片和学生证(网络教育考生)原件照片。
考生收到复试通知并同意复试后,按照学院公布的要求,须在截止日期前将所有材料扫描成清晰的电子文件后整理成压缩包发送到指定邮箱。
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复试和录取。
第十条 加分或政策照顾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我校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按照《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符合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我校将根据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填报的信息及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执行。
第十一条 各批次复试前,科技与研究生处、学院须提前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我校不做破格复试。
第十二条 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
1.复试方式
我校采用现场复试的方式进行。
2.复试时间
我校3月下旬开展复试,调剂系统开通后进行调剂考生的复试工作,具体复试时间由学校研招办统筹安排,由各学院向考生公布,原则上4月30日前完成全部复试录取工作。
3.复试地点
具体复试地点见各学院复试细则。
4.复试费用
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90元/生。
缴费方式:财务处负责收取复试费。
5.复试组成
(1)复试内容以综合面试的形式进行考查,分为外语听说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综合能力测试。
①外语水平测试
满分为10分。考核内容:外语听说能力。
②专业基础能力测试
满分为40分。考核内容: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等。
③综合能力测试
满分为50分。考核内容:思想政治素质和科研创新潜力,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考生对报考专业发展动态了解及在本专业发展潜力;考核考生的科研和社会工作能力、实践经历,事业心、责任感、协作性、举止礼仪、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心理健康等情况。
(2)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单科满分为100分。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复试流程
1.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任教师进行综合面试各项目试题的命制,对试题、评分参考等严格保密。
2.综合面试开始前,考生按照复试时间要求到达考试地点,进行考生身份查验、身份识别比对、安全检查和违规物品检查,现场抽签,决定考场号和面试序号。
3.综合面试时,考生按照抽签顺序依次进入考场。每名考生综合面试总时长一般为20分钟左右,具体时间可由复试专家组根据复试情况适当调整。复试过程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4.复试专家组成员进行现场独立评分。复试专家组秘书对每位考生综合面试的作答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案。
5.综合面试结束后,复试专家组秘书统计成绩后由复试专家组组长和所有成员进行确认签字。
6.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的综合面试成绩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录、上报。
第十四条 复试试题和复试成绩
1.复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保管和评卷严格按照《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管理办法(试行)》(津中德政〔2022〕55号)相关规定执行。
2.复试考核内容注重加强实践创新能力的考查,综合评价考生的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一贯学业表现等,加大综合性、开放性试题的比例。同时,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思想政治素质进行考查。
3.复试成绩为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复试成绩计算:复试成绩=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专业基础能力测试成绩+专业综合能力测试成绩
第十五条 体检
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学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第十六条 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1.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进行再次复试。
2.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3.现场复试纪律及要求
(1)复试前,考生手写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随资格审查材料提交。
(2)复试前,考生须通过学院指定的电子邮箱如实、准确提交各项资格审查材料。
(3)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校参加复试。
(4)综合面试时,考生不准携带任何考试用品进入考场。严禁携带纸张、手表、手机以及照相、摄像、扫描等设备进入考场,按照具体要求存放非考试用品。
(5)考生按照综合面试开考前的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场时,应当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身份识别比对、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
(6)综合面试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试区域参加当科考试。
(7)考生结束考试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区域逗留或交谈。
(8)考生应当自觉服从复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章 调剂管理
第十七条 调剂专业
调剂专业以我校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八条 调剂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达到国家A类考生复试分数线的要求,我校不接收英语以外语种的考生。
3.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可跨门类在对应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剂)。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中英语(一)、英语(二)视为相同考试科目,数学(一)、数学(二)、视为相同考试科目,不接收数学(三)考生调剂。
5.满足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接受调剂考生的条件要求。
第十九条 调剂要求
1.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2.调剂系统开放时间、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我校统一设定,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
3.调剂系统开放前我校科技与研究生处、学院网站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和开放时长。
4.学院要提前拟定接收调剂要求,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在复试细则中提前公布并执行。严禁任何学院或个人任意圈定调剂复试考生范围,不得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或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条件,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谁选拔、谁负责、谁解释”的原则,综合考量、择优选拔。
5.调剂考生选拔的解释工作由相关学院负责。
6.调剂工作由科技与研究生处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调剂程序
1.考生登录调剂专业所在学院网站查看复试细则。
2.“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开通后,考生登录系统并提交调剂志愿。
3学院按照调剂要求确定复试名单,科技与研究生处在调剂系统发送复试通知,并在科技与研究生处、学院网站公示。未通过调剂系统并在复试名单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复试。
4.复试结束后,科技与研究生处通过调剂系统对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
5.为保障考生利益和招生的公平,调剂系统的复试通知、待录取通知限时接受,考生须及时登录系统处理信息。
6.第一批复试后有缺额的专业将继续调剂,考生须及时关注调剂系统缺额情况和我校科技与研究生处、学院网站相关通知。
第五章 录取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计划管理
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
第二十三条 录取总成绩计算:初试成绩折合为满分100分,占总成绩的权重为60%;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权重为40%。
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60%+复试总成绩×40%(复试成绩、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四条 录取规则
各专业第一志愿考生与调剂考生分别排序,先录取一志愿考生,后录取调剂考生。调剂考生按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优先录取。在总成绩相同情形下,依次比较如下成绩项:复试成绩,初试总成绩,初试业务课二成绩,初试业务课一成绩,初试思想政治理论成绩,初试外国语成绩。若考生上述成绩均相同,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考生排名的书面意见,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五条 复试工作完成后,学院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我校科技与研究生处、学院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对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我校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天津市高招办进行录取检查,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第二十七条 不予录取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未经我校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7.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入学报到之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8.其他不符合录取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我校将对各学院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我校科技与研究生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具体方式见本方案文末。
第三十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我校及各学院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理考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异议。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违规事件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全面监督、巡视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复议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复试专家组进行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我校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学校地址:天津市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2号
邮政编码:300350
学校网址:https://www.tsguas.edu.cn
科技与研究生处网址:https://kjc.tsguas.edu.cn
研招办电子邮箱:见官网
研招办联系电话:见官网
纪委办公室举报电话:见官网
纪委办公室电子邮箱见官网
原标题: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文章来源:https://kjc.tsguas.edu.cn/info/1096/1305.htm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来源于网络搜集,由考研网小编整理,仅供个人备考、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