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大连交通大学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时间:2025-02-02 12:31:01 热度:25℃

大连交通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和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原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同)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学校自行命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学校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第三章 初试

第十一条 初试时间为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在12月26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学校确定,不超过14:30)。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工程管理硕士(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物流工程与管理[代码为125604],下同)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4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综合能力

12月24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5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5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月26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

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请见《准考证》及报考点公告。

第十三条 初试考试科目请见《大连交通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初试成绩于2023年2月中下旬在学校网站(网址:http://gs.djtu.edu.cn/)上公布,不再单独发放初试成绩通知单。

第四章 复试

第十五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复试办法和程序学校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学校所在辽宁省为一区。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将根据情况分别划线)。

第十八条 学校将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分学科门类或专业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考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第二十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报考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可以不加试。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三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学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学校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调剂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及辽宁省相关要求另行公布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学校的报考条件、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以及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均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第六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学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学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复试的同时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开展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七章 录取

第三十条 学校将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三十三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五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八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三十六条 2022年学校招收硕士研究生1319人,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1244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75人,“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收8人。2023年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为准;拟招收推免生人数以最终确认的录取人数为准。

第三十七条 奖助政策

为激励全日制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搭建了以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科研津贴、研究生“三助”、困难补助、医疗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尽最大可能地帮助广大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安心学习。

1.国家助学金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的文件执行,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6000元/人·年发放。

2.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推免生和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第一学年优先参评学业奖学金。

3.国家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4.学校有科研津贴、“三助”补贴及困难补贴等,具体的发放办法可关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此外学校还设有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基金、材料学院院士奖学金、宝韫研究生奖学金等,研究生可按照要求自愿申请。

第九章 学制、学费标准及就业方式

第三十八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3年。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是指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是指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及辽宁省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软件学院(现代信息产业学院)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共30000元,其他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共23000元,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参与奖助学金的评定。

第四十条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选择“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考生,拟录取后人事档案转入学校,毕业后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派遣,采取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选择“定向就业”的考生,拟录取后与学校签订“定向就业”合同,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考生报考时应与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理顺关系,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无法被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第十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所有招生信息,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等。

第四十二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将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各学院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将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学校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学校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

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学校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初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及各考点考场纪律;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学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六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四十七条 考生认为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如对学校答复不认可的,可向辽宁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认可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四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监督、投诉电话:见官网公布>>。

第十二章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联 系 人:陶老师、刘老师

电 话:见官网公布>>

网 址:http://gs.djtu.edu.cn

电子信箱:见官网公布>>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794号大连交通大学289信箱

邮政编码:116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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