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时间:2024-09-19 09:00:48 热度:1℃

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202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成立于2004年(前身为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成立于1980年),以地震监测、地震预测理论方法与观测技术为主要研究领域,负责全国地震分析预测科学技术集成的研究工作。地震预测研究所涉及的学科领域有地震学、构造地质学、大地测量学、地球化学、空间电磁学、遥感科学技术、仪器科学技术、计算科学技术等,以多学科的渗透、融合为特色,是我国唯一以地震预测理论及方法为研究对象的国家级地震科学研究所。

研究所现有职工196人(含博士后9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44人,含正高级职称42人、副高级职称70人,有博士学位的92人。研究所现为地球物理学、构造地质学两个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有硕士研究生导师63人,博士研究生导师9人,在读硕士研究生80人。地震预测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于2018年10月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现有博士后工作站在站9人。

自2004年以来,研究所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防科工委(局)支持的科研项目160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省部级奖励42项(其中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一等奖3项、二等奖16项、三等奖12项)。研究所科技人员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研究论文1135篇,其中SCI收录论文324篇;获国家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专利28项。

1.招生专业和研究方向

地震预测研究所在地球物理学一级学科和构造地质学二级学科等学科专业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

(1)地球物理学

以地震学、地壳与地形变、大地测量学、震源物理、地震电磁学、地球动力学、地震观测技术等学科为基础,开展地震孕育及发生过程的观测和地震预测等研究,探索大陆强震的成因和前兆机理,建立理论与观测相切合的数学物理模型,发展地震预测理论和方法。

研究方向:

①地震学:以地震学基础理论及其在地震预测中的应用为主要研究领域,通过震源、介质与应力精细结构及变化、地震活动性研究,认识地震孕育、发生和发展过程,探索地震预测理论和方法。

②大地测量学:主要利用空间大地测量等观测技术,研究地壳形变动态与地震孕育发生过程,并应用于地震中长期预测研究。

③地球电磁学:以地震孕育及发生过程中地球电磁场局部变化为主要研究领域。获取地震孕育发生过程中电磁变化的信息,开展空间信息技术在地震短临预测中的应用。

④地震观测技术:以地震观测技术研发应用为研究领域,开展地震观测方法实验研究,开展地震观测仪器技术研发和地震观测仪器测试技术研发,开展地震台网数据分析处理软件研发,推进新技术在地震观测中的应用。

(2)构造地质学

以大地构造学、第四纪地质学、地质年代学、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学等与构造地质学密切相关的学科为基础,开展中国大陆动力环境与强震孕育构造活动等研究,探索地壳形变与断层活动对中国大陆强震的控制作用,发展地震动力学预测的方法和理论。

研究方向:

①地震地质学:以中国区域活动构造及其地震活动性为主要研究领域。基于断层活动性调查与探测、地震活动性分析等研究活动构造带发震能力;基于小地震参数动态监测等,结合地壳形变成果,研究构造活动动态和地震危险性;基于地震构造模型分析和动力学模拟,研究区域构造应力变化和地震影响。

②地球化学:以地震孕育、发生过程中伴生的地下流体及其介质变化为主要研究领域。开展岩石物理化学变化和地下流体地球化学变化与地震孕育及发生之间的关系研究,探索地震前兆判识方法和地震中短期预测方法。

③遥感与地震灾害风险评估:主要从事地震灾害遥感定量监测评估方法研究与应用,地震灾害风险评估遥感应用研究、基于GIS的遥感评估软件系统研发等。

2.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社会主义建设和防震减灾事业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技术工作能力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业人才。

3.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考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4)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5)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6)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历身份报考。

(7)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8)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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