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考查目标
本门课程的考核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两部分。要求考生具有准确把握法理学和宪法学基础知识的专业素质,具备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具体包括:
1、准确识记法理学、宪法学的基础知识。
2、正确理解法理学、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3、能够运用法理学、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有关实践问题。
II.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法理学 75分
宪法学 75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概念题 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
简答题 6小题,每小题8分,共48分
论述题 2小题,每小题21分,共42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21分,共42分
III.考查内容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概念
(一)法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
4.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的本质
1.西方关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律本质观
二、法律要素
(一)法律要素概述
(二)法律原则
1. 法律原则的含义
2. 法律原则的作用
3. 法律原则的适用
(三)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含义
2.法律规则的分类
3. 法律规则的结构
(四)法律概念
三、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概述
(二)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含义
2.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四、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概述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1.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2.习惯法
3.制定法
4. 判例法
5. 法理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监察法规
5.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8.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9.习惯法
五、法律分类与法律效力
(一)法律分类
1.法律的一般分类
2.法律的特殊分类
(二)法律效力
1.法律效力的含义
2.法律效力层次
3.法律效力范围
六、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
1.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1.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2.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3.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4. 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 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法律事实
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2.法律事实的种类
七、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概述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和种类
1. 法律行为的结构
2. 法律行为的分类
八、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1.法律责任的含义
2.法律责任的种类
3.法律责任的实质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1.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2.损害结果
3. 因果关系
4. 责任主体
5. 主观过错
(三)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1.归责
2.法律责任的竞合
3.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四)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1.惩罚
2.补偿
3.强制
九、法律作用
(一)法律作用概述
1.法律作用的含义
2.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二)正确认识法律作用
1.法律作用的重要性
2.法律作用的有限性
十、法律价值
(一)法律价值的种类
1.秩序
2.安全
3. 平等
4. 自由
5. 正义
6. 效率
(二)法律价值的冲突及其解决
1.法律价值冲突
2.法律价值选择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十一、法律起源
(一)法律起源概述
1.法律起源的含义
2.法律与原始社会社会规范的区别
(二)法律产生的根源和规律
1.法律产生的根源和标志
2.法律产生的规律
十二、法律发展
(一)法律历史类型
(二)资本主义法
1.封建社会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的出现
2.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3.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4.法系
(三)社会主义法
十三、法治理论
(一)法制与法治
1.法制的含义
2.社会主义法制
3. 法治的含义
(二)法治的原则与局限
1. 法治的原则
2. 法治的标志
3. 法治的局限
十四、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概述
1.法律制定的含义
2.立法体制
(二)当代中国法律制定的原则
1. 法治原则
2. 民主原则
3. 科学原则
(三)当代中国法律制定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十五、法律执行
(一)法律执行概述
1.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
2.法律执行的含义
(二)法律执行的种类
(三)当代中国法律执行体系
1.政府的法律执行
2.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执行
3.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法律执行
4.行政委托组织的法律执行
(四)当代中国法律执行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 效率原则
(五)监察执法
1. 监察执法的依据
2. 监察执法的对象
3. 监察执法的方式
十六、法律适用
(一)法律适用概述
1.法律适用的含义
2.法律适用与法律执行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适用
1. 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2. 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3. 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阶段
十七、守法与违法
(一)守法
1.守法的含义
2.守法的根据
3. 守法的要素
4. 守法的条件
(二)违法
1. 违法的含义和构成
2. 违法的种类
十八、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概述
1.法律监督的含义
2.法律监督的构成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1. 国家监督
2. 社会监督
十九、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含义
2.法律解释的分类
3.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权限
4. 法律解释的方法
5. 法律漏洞
(二)法律推理
1. 法律推理的含义
2. 法律推理方法
3. 法律推定与法律拟制
二十、法律与经济
(一)法律与经济基础
1.经济的含义
2.法律与经济基础
3. 法律与生产力
(二)法律与市场经济
二十一、法律与科学技术
(一)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1.科学技术的含义
2.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二)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三)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发展
1.法律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2.法律与生命科学的发展
二十二、法律与政治
(一)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1.政治的含义
2.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二)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1. 法律与政策的区别
2. 法律与政策的相互作用
3. 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二十三、法律与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
1.道德的含义
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二)立法的道德限制
(三)法律与道德的矛盾
1.如何处理合法的道德恶行
2.如何处理非法却合乎道德的行为
二十四、法律与宗教
(一)法律与宗教概述
1.宗教的含义
2.法律与宗教的异同
3.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二)中国的法律与宗教
1.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宗教
2. 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宗教关系
二十五、法律与人权
(一)人权概述
1.人权的含义
2.人权的发展
3. 人权的内容
4. 中国的人权观
(二)法律与人权
1.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2.人权需要通过法律保障予以实现
(三)当代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
第二部分 宪法学
一、宪法总论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1.宪法的概念
2.宪法的法律地位
3.宪法的本质特征
(二)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2.宪法的实质分类
(三)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2.宪法的基本原则
(四)宪法结构
1.宪法规范
2.宪法渊源
(五)宪法制定
1.宪法制定的含义
2.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
3.我国宪法的制定
(六)宪法修改
1.宪法修改的含义
2.宪法修改的限制
3.宪法修改的方式与程序
(七)宪法解释
1.宪法解释的概念
2.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3.宪法解释的原则
4. 我国的宪法解释
(八)合宪性审查
1.合宪性审查概述
2.现代合宪性审查体制
3.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体制
二、国家性质
(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1.国家性质概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
(二)与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党制度
1.政党的概念及政党制度的主要类型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1.我国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主要规定
2.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3.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三、国家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2.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3.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5.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1.宪法与基本权利
2.基本权利的类型
3.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界限
4.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二)平等权
1.平等权的内涵
2.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3.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4.平等与“合理的差别”
(三)政治权利
1.政治权利的宪法意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表现的自由
4.监督权
(四)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1.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的宪法意义
2.宗教信仰自由
3.文化活动的自由
4.通信的自由和秘密
(五)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1.人身自由
2.人格尊严
(六)社会经济权利
1.社会经济权利概述
2.财产权
3.劳动权
4.休息权
5.生存权
6.受教育权
(七)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1.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概述
2.几种主要的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八)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义务
五、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概述
1.选举制度的概念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
(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并用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
(三)选举的民主程序
1.选区划分
2.选举机构
3.选民登记
4.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5.选举投票
6.代表辞职
7.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六、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概述
1.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2.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及组织和活动原则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大常委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产生、任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和职位的补缺
(四)国务院
1.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2.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职权
3. 国务院的行政机构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1.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立
2.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3.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和领导体制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的含义、地位和作用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民族自治地方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地位和民族构成
3.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村民委员会
2.居民委员会
(九)监察委员会
1.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2.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
3.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
(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十一)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2.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4.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IV.参考试题
一、概念题(每题3分,共18分)
1.法律概念
2.法制
3.人权
4.村民委员会
5.政体
6.宪法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8分)
1. 简述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
2.简述奴隶制法的特征。
3.简述法律与政策的区别。
4.简述政党制度的主要类型。
5.简述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
6.简述公民的基本义务。
三、论述题(每题21分,共42分)
1.试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律本质观。
2.试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和制度。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1分,共42分)
1. 2023年5月18日,广东东莞一电子公司老板发现待入职员工身上有文身后,表示拒绝录用。该公司老板在询问两名新员工后,对他们说:“我们不收有文身的,一个都不可以,先声明一下。”老板还表示,“现在有一种时尚贴纸,玩的时候贴在手上,完了再撕下来,这个没问题。但是文身是不可以的,它给人的第一印象就不好,要么是社会上混的,要么是不听话的。”
这段视频引发争议,有舆论认为文身很常见,女老板的观念过于刻板,其做法涉嫌就业歧视。也有人力挺女老板:“你有文身的自由,我有拒录的自由。”该公司老板表示,她的公司主要做电子产品,文身本身并不影响工作。但是,如果一个人有文身,可能影响其他人,甚至影响整个厂的风气。“我们作为一家企业,要对社会负责,对年轻人要教育和引导。”部分网友认为此举涉嫌就业歧视,对此赵女士予以否认,“我已经告诉了那两个小伙子,把文身洗了我们依然欢迎,他们也答应了。”
“拒绝录用有文身员工”的做法并不少见,每被媒体报道一起,均会引发争议。曾有被拒绝录用的文身者表示,“我们真不希望在就业中受到歧视,有文身的不一定是流氓,也有可能是岳飞。”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没有禁止或限制劳动者进行文身的规定,但我国在服兵役、人民警察内务管理、公务员录用等方面,均有“不得文身”之类规定。在教育领域,虽然没有禁止教师文身的规定,但学校基本是禁止教师有文身的。
运用法的自由价值、平等价值、法的价值冲突和整合理论对该事例进行分析。
2.周香华女士原为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支行出纳科副科长,由于年满55周岁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其退休。周女士对单位决定不服,认为自己足以胜任目前的工作,要求与男性一样享有60岁退休的权利,并称单位的这一做法属于退休歧视,违反宪法。2005年8月,周女士向平顶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建行撤消该退休决定。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周伟教授与周女士在四川大学读法学研究生的儿子李昊一起,义务担任周女士的代理人。10月11日,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代理人李昊提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暂行办法》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不同规定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有关机关应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而建行平顶山支行针对周香华的退休决定,因违反宪法男女平等原则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应依法应予以撤销。仲裁员认为,受理仲裁范围仅在申诉人的退休问题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申诉人所提的请求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10月17日,仲裁庭宣布仲裁结果,驳回周女士的申诉请求。后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2月8日,河南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建行平顶山分行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故驳回原告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7日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就《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中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合宪性审查建议。
问:(1) 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规定与现实中法律基于主体不同而做出的不同规定?
(2)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是否有权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为什么?
(3)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合宪性审查模式有哪些?
V.参考答案
一、概念题(每题3分,共18分)
1.法律概念
参考答案要点: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具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2.法制
参考答案要点: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3.人权
参考答案要点: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而应该享有和必须享有的各项权利,是使其成为人、使人保持尊严的基本权利。
4.村民委员会
参考答案要点: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 政体
参考答案要点: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6. 宪法解释
参考答案要点: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8分)
1.简述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
参考答案要点:
(1)粗细恰当,以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全部现行法。
(2)多寡合适,划分法律部门时要考虑有关法律法规的多寡。
(3)主题定类,根据法律规范的主题确定其部门归属。
(4)逻辑与实用兼顾,既要有一定的逻辑基础,又要从实际出发。
2.简述奴隶制法的特征。
参考答案要点:
(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
(2)公开反映和维护贵族的等级特权。
(3)刑罚种类繁多,刑罚手段残酷,刑罚执行随意。
(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
3.简述法律与政策的区别。
参考答案要点:
(1)法律与政策体现的意志不同。
(2)法律与政策的表现形式不同。
(3)法律与政策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
(4)法律与政策的稳定性程度不同。
(5)法律与政策的保障实施力量不同。
4.简述政党制度的主要类型。
参考答案要点:(1)一党制。在实行一党制的国家,一党单独执政,在法律或事实上不允许其他政党存在。(2)两党制。两党制是指在一些西方国家,除了其他政党外,存在两个主要的政党,通过选举,长期有组织地轮流控制国家权力,主持国家政务。(3)多党制。是指西方国家两个以上的政党联合执政,或几个政党联盟执政的制度。(4)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指一个国家中,由一个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执掌国家政权,其他合法存在的政党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的新型政党制度。
5.简述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
参考答案要点:(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6.简述公民的基本义务。
参考答案要点:(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其他义务,如受教育的义务、劳动义务等。
三、论述题(每题21分,共42分)
1.试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律本质观。
参考答案要点: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质学说认为,法律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都根源于社会物质的生活关系。
(1)由于根本利益的不同,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不能形成统一的全社会意志,而只有统治阶级意志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2)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取决于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也取决于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集团或个人的矛盾和斗争。在一定情况下,法律的内容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3)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律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活方式等方面,其中最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权统治的经济基础。
因此,法律是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
2.试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和制度。
参考答案要点: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原则和制度有:
(1)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辩护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
(6)合议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7)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8)审判监督制度。我国法律规定了法院、检察院以及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监督方式。
(9)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需要回避的,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1分,共42分)
1.(1)根据法的自由价值理论,公民个人自由如生命、健康、人格、人身等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文身,法无禁止即可为。是否有文身并不能代表一个人是否正直善良,而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或限制劳动者进行文身的规定,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虽然说“你有文身的自由,我有拒录的自由”,但是企业把拒录的自由建立在了侵害他人文身自由的基础上,该说法显然很无理。既然劳动法没有禁止劳动者文身,那么企业的特殊要求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个人自由,企业不应该以文身为由拒录。
(2)平等的形态有两种:一是形式上的平等,即要求做到权利平等,反对身份特权,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二是机会平等,即有同等能力的人都能够得到同等的机会展示其能力,有同等潜能的人能够得到同等的机会开发其能力。本案是否涉嫌就业歧视,我们首先要明晰什么是就业歧视。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既然文身人士与其他劳动者有着同等的能力,而且文身本身并不影响工作,那么企业就应该让他们得到同等的机会展示其能力,而不是以文身为由设置就业门槛、凭主观喜好拒录文身人士,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这是涉嫌就业歧视的。
(3)法的每一种价值都有其独立性,由于每一种价值追求的目标不同,实现该价值的路径和要求也不同,便会导致冲突的发生。本案中,企业认为,如果一个人有文身,可能会影响其他人,甚至整个厂子的风气,他们作为一家企业,要对社会负责,对年轻人教育引导。然而这一判断是以“文身是不良的社会风气”为实现前提的,但事实上“文身的也可能是岳飞”,所以从客观上说企业这一判断是不具备事实依据的。我们的社会需要更多的包容才能向前发展。根据法的价值冲突的整合中的价值位阶原理,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位阶高的价值优先于位阶低的价值。当企业老板的价值观念与“促进社会进步的自由、平等和人权”的价值发生冲突时,我们就必须优先于能促进社会进步的自由、平等和人权的价值。那么我国在服兵役、人民警察内部管理、公务员录用等方面禁止文身的规定有没有违背价值位阶原理呢?其实并没有,国家、军队部门由于工作的特殊性,面对我国的大众文化,限制文身是当下现实的选择。随着我们的社会更加开放包容,人们在某一天更客观地了解文身、接受文身之后,我个人认为在公务员、警察、军队管理中也可能会慢慢接纳文身人员。
2.参考答案要点: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是对公民平等权的概括原则性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含了形式上的平等,又包含了实质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上的平等则必然承认合理的差别。这两个方面构成了一种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关系。合理的差别指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主要包括年龄、生理、民族、经济能力、特定职务等方面。
(2)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有权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合宪性审查的启动主体,其中包括公民。公民认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根据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及审查方式,合宪性审查模式主要包括四种:①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审查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②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③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④宪法委员会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
Ⅵ.参考书目
1.《法理学》(第四版),高其才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21年9月。
2.《宪法》(第七版),许崇德 胡锦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6月。
原标题: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预通知
文章来源:https://www.cppu.edu.cn/info/1037/30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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