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701《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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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标准大纲已于7月8日正式公布,接下来全国各研招院校将陆续发布2020考研专业课大纲。以下是考研小编整理的“2020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701《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相关内容,以供各位考生参考。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

(2019 年 7 月)

Ⅰ.考查目标

《法学综合(一)》包括法理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具体考查目标如下:

Ⅱ.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试卷满分为 150 分;考试时间为 180 分钟。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三、考试内容及分数结构

法理学 75 分

民法学 75 分四、试卷题型结构

试卷题型结构为名词解释、简述题、论述题。

Ⅲ.考查内容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理学导论

(一)法学

(二)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二、法理学基本概念

(一)法、法律

(二)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三)法律体系

(四)法的要素

(五)权利和义务

(六)法律行为

(七)法律关系

(八)法律责任

三、法的起源和发展

(一)法的历史

(二)法律演进

(三)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四、法的运行

(一)法的制定

(二)法的实施

(三)法律程序

(四)法律职业

(五)法律方法五、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概述

(二)法的基本价值

(三)法与人权

六、法治与法治中国

(一)法治原理

(二)法治与经济和科技

(三)法治与社会发展

(四)多方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第二部分 民法学

一、民法总论

(一)民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民事法律关系

(五)民事主体:自然人、合伙和法人

(六)民事权利

(七)民事行为

(八)代理

(九)期限与诉讼时效二、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分类与保护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四)所有权

(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六)相邻关系

(七)共有

(八)用益物权

(九)担保物权

(十)占有

三、债权法总论

(一)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

(二)债的发生原因与分类

(三)债的履行

(四)债的保全和担保

(五)债的移转和消灭四、债权分则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具体合同类型

(六)不当得利

(七)无因管理五、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身权的分类

(三)具体人格权六、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三)法定继承

(四)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五)继承程序七、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二)缔约过失责任

(三)违约责任

(四)侵权责任

(五)民事责任的竞合

(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和适用

Ⅳ.参考书目

一、法律规定:

有关立法、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

二、参考书:

(一)法理学: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民法学:

王利明主编:《民法学》(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Ⅴ. 参考试题

(非完整试题,仅为样式与分值说明)

一、名词解释(每题 3 分,共 30 分)

成文法

二、简述题(每题 10 分,共 60 分)

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三、论述题(每题 20 分,共 60 分)

试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Ⅵ.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 3 分,共 30 分)

1.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以

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二、简述题(每题 10 分,共 60 分)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三、论述题(每题 20 分,共 60 分)

1.过错责任原则,即以侵害人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常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尽了应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2.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原则,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责任下,受害人有义务举证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可以发生转移,即过错推定,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扩大适用,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4.公平责任原则,即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视论述情况,酌情给一定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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